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草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