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草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四十五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草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的种子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