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章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转基因草品种的选育、试验、推广、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还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采集、采挖、向境外提供以及从境外引进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草种质资源,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野…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草种,是指苜蓿、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三叶草、岩黄芪、柱花草、狼尾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羊茅、鸭茅、碱茅、披碱草、胡枝子、小冠花、无芒雀麦、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