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采集、采挖、向境外提供以及从境外引进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草种质资源,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