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四十四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草种应当按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