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

下列草种为假草种:

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

草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