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
下列草种为假草种:
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
草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
下列草种为假草种:
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
草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