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