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扦样日期、被检草种的数量、种子批号、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