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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 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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