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二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