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