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