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