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