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八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