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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六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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