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