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并进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