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