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发布机关 林草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第十二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及时报送负责审核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申请征收、征用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核…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草原或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批同意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批不同意的,作出…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草原的情况汇总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二条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