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