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核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人在获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草原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