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