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第七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