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