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8年5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第十四条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第十六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船员服务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船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