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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 《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 《行程单》印制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数量确定。确定后的印制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统一编制《行程单》半年印制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印制企业下达《行程单》印制计划。 第十条 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印制计划和印制要求印制《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发放单位如需增印,须提前60天提出申请,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行程单》防伪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 《行程单》印制企业根据下达的印制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防伪纸订货申请单(一式3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一联退印制厂家,一联交防伪纸生产企业。印制企业凭批…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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