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二章 《行程单》的印制 第八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行程单》的印制 第八条 《行程单》印制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数量确定。确定后的印制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