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二章 《行程单》的印制 第九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行程单》的印制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统一编制《行程单》半年印制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印制企业下达《行程单》印制计划。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