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程单》印制企业根据下达的印制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防伪纸订货申请单(一式3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一联退印制厂家,一联交防伪纸生产企业。印制企业凭批准的防伪纸订货申请单向防伪纸生产企业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