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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程单》的领购和发放

第十三条 《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单位负责发放、回收、缴销和组织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行程单》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按计划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申请领购《行程单》。 第十五条 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数量和号段印制《行程单》,并将《行程单》运送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应定期将《行程单》配送至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并保证其一定的周转库存数量。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领购的《行程单》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禁止发放给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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