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单位负责发放、回收、缴销和组织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行程单》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