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 第九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2. 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