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