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