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