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