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