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二章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七条 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为其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执照由地区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航空安全员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不少于6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由教员实施考核,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实习飞行考核合格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实习飞行考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执照进行实习飞行考核签注。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的,申请人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附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更名前后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第十六条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原执照所载明的基本信息。换发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新执照的同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执照的注销或者收回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