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