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为其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