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航空安全员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不少于6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由教员实施考核,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报告。 实习飞行应当自获得执照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