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
执照持有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者有未终结的刑事诉讼的;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
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
执照持有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执照持有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者有未终结的刑事诉讼的;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
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
执照持有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