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三章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训练及考试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种类包括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日常训练、重获资格训练和执行岗位任务所必需的其他相关训练。 第二十条 从事航空安全员训练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行政及辅助人员,按要求组织实施相关训练。 第二十一条 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应当对自评报告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将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予以备案后,应当对外公示。 第二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的初任训练和定期训练应当由训练机构组织实施。训练机构应当建立和保管训练台账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执照申请人的初任训练要求如下: 第二十五条 定期训练要求如下: 第二十六条 日常训练要求如下: 第二十七条 除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日常训练内容外,执照持有人还应当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参加下列训练,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 第二十八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在其参加重获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后方可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重获资格训练按照本规则关于…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