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航空安全员训练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行政及辅助人员,按要求组织实施相关训练。

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按照民航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实施自评,符合承训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自评报告,并报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