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在其参加重获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后方可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重获资格训练按照本规则关于定期训练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