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定期训练要求如下:

执照持有人自首次取得执照之日起每36个月内应当完成定期训练及考试考核,由考官对其执照进行训练记录更新;

定期训练按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包括理论学习和体、技能训练,定期训练采取集中脱产方式,训练持续时间不少于20日,总小时数不少于160小时;

执照持有人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到期日之后1个月内完成训练,视为在到期日之前完成;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补正,但应当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正,补正训练及考试考核仅可申请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