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原执照所载明的基本信息。换发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新执照的同时交回原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