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铁路行业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换代,加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运用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段管线等线路。 第三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应当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相关任务,坚持锚定目标、严格标准、统筹实施、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政府主导作用,以设备更新换代推动… 第四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含经营人,下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计划并组织…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承担。

第二章 机车淘汰

第六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运用年限为30年。 第七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不得参与铁路运输: 第八条 至2027年底,重点区域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部退出铁路运输市场;至2035年底,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基本退出铁路运输市场。 第九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应当核查机车运用年限,合理确定机车用途及运用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车运用状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安… 第十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拆解或者处理手续。

第三章 机车更新

第十一条 更新的铁路机车应当符合技术指标先进、安全性能可靠、智能绿色高效的铁路装备技术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具有更优油耗和排放水平,大气… 第十二条 铁路装备设计制造企业应当贯彻落实“双碳”国家战略,积极开展更加安全、高效、绿色的铁路机车技术攻关和谱系化研究,以技术创新支撑引领铁路机车更新提质。 第十三条 铁路装备使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铁路运输生产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动铁路机车绿色低碳转型更新,并加强更新铁路机车的使用和维修管理,按规定办理铁路机车车号…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鼓励和支持相关铁路企业通过购置或者租赁模式推动新能源铁路机车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计的辖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保有量情况和运用现状,建立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数据库,实行车号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推动建立铁路内燃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体系,加强机车运用状态、排气污染物排放的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应当制定淘汰更新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10月20日前向所在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 第十九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但仍在使用的,以及未落实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计划的,由铁路监管部门根据《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生产单位和所有人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公共利益保护和铁路安全管理需要,适时对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条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用年限,是指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自新造竣工之日起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车型目录 2. 机车车辆拆解完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