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计的辖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保有量情况和运用现状,建立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数据库,实行车号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推动建立铁路内燃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体系,加强机车运用状态、排气污染物排放的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应当制定淘汰更新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10月20日前向所在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 第十九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但仍在使用的,以及未落实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计划的,由铁路监管部门根据《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生产单位和所有人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