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应当制定淘汰更新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10月20日前向所在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计划;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季度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